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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如,甲乙丙三人合伙,约定丙执行合伙事物,但超过20万元的事务不能单独决定需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2、某日,丙与丁签订25万元的购销合同,没有告知丁自己有权限限制。
3、后甲乙认为赔钱不愿履行合同,以丙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无处分权为由,认定合同无效。
4、丁,即为善意第三人,因为它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丙权限的限制,且有理由相信丙作为合伙执行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处分。
5、那么该合同有效,合伙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丁,而要继续履行合同。
6、这就是合伙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。
7、至于丙的行为可以按照合伙内部约定进行追究,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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